| 网站首页 | 组织概况 | 工作动态 | 办事窗口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基层党建 | 学习园地 | 地矿风采 | 
您现在的位置: 灵宝市地质矿产局 >> 办事窗口 >> 办事指南 >> 办事窗口正文
设立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作者:佚名    办事窗口来源:地矿窗口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22

 

一、条件(应报资料):

(以下资料各四份)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含以下内容: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地质工作概况;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矿区范围图;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储量地质报告(含文字部分和相关图件)、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及评审备案证明;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批准文件,已设立企业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2、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向申请人出具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4、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5、矿区范围的划定直接涉及申请人与其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依法组织听证。

6、作出是否准予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

7、送达申请人。

三、承诺时限

30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窗口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条办事窗口:

  • 下一条办事窗口: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