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组织概况 | 工作动态 | 办事窗口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基层党建 | 学习园地 | 地矿风采 | 
您现在的位置: 灵宝市地质矿产局 >> 办事窗口 >> 办事指南 >> 办事窗口正文
采矿权申请登记
作者:佚名    办事窗口来源:地矿窗口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22

 

一、条件(应报资料):

(以下资料各四份)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5、开采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境部门的审批意见;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确认意见;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防伪复印件;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

9、地质储量报告及批准认定书;

10、水土保持方案及当地水利部门审查意见。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2、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出具《受理承诺书》,收取采矿权登记费,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4、作出是否准予采矿权登记的决定;

5、准予采矿权登记的,申请人交纳使用费、价款后,颁发采矿许可证;

6、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办理时限

30日。

四、收费标准

采权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办事窗口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条办事窗口:

  • 下一条办事窗口: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