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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延续登记
作者:佚名    办事窗口来源:地矿窗口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22

 

一、条件(应报资料):

(以下资料各四份)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保有储量核实情况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防伪复印件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2、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出具《受理承诺书》,收取采矿权登记费,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4、作出是否准予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决定;

5、准予采矿权延续登记的,申请人交纳使用费、价款后,颁发采矿许可证;

6、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办理时限

30日。

四、收费标准

延续登记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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