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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权延续登记 |
| 作者:佚名 办事窗口来源:地矿窗口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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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件(应报资料): (以下资料各四份)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保有储量核实情况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防伪复印件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行政服务窗口办公室提交申请资料; 2、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出具《受理承诺书》,收取采矿权登记费,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会审; 4、作出是否准予采矿权延续登记的决定; 5、准予采矿权延续登记的,申请人交纳使用费、价款后,颁发采矿许可证; 6、不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办理时限 30日。 四、收费标准 延续登记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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