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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费项目 |
矿种 |
征 费 标 准 |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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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产
资
源
补
偿
费 |
各
类
矿
种 |
按国务院150号令第五条规定的方式计算。即: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
国务院150号令、省政府13号令 |
部分矿种费率:金4%,银4%,铅2%,锌2%,
铁2%,石墨2%,硫2%,粘土2%,砂石2%,
石灰岩2%,花岗岩2%,大理岩2%,白云岩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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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
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黄金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计征调整系数×补偿费费率×回采率系数 |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国土资发[1999]510号文 |
费率:4%
计征调整系数:合质金:70%
金精矿及其它选矿中间产品:78%
综合利用的副产品:70%
砂金: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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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瓦粘土 |
应缴纳费额=砖瓦销售收入×费率×50% |
省地矿厅豫地函[1996]47号文 |
费率: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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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
泉
水 |
1、 散装:按《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应征费额;
2、 瓶装:按销售收入(含包装费等)×50%作为矿产品销售收入,按《规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应征费额;
3、 用于造酒、饮料的:按酒、饮料的销售收入(含包装费等)×10%作为矿产品的销售收入,按《规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应征费额。 |
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豫价费字[2000]239号 |
费率: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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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热
水 |
1、 能直接形成销售收入的,按《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应征费额;
2、 不能直接形成销售收入的,按地热水温度实行梯度收费:
25℃<t≤35℃
按0.3元/立方米计征;
35℃<t≤45℃
按0.35元/立方米计征;
45℃<t≤55℃
按0.4元/立方米计征;
55℃<t
按0.5元/立方米计征。 |
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豫价费字[2000]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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