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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矿产开发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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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 依 据: 《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五款: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 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二)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四)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五)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开采国家规划矿区或者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开采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批准文件以及采矿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申请登记,经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登记事宜,应按照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是采矿登记的管理机关。 二十二条: 开采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市、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二十九条:申请个体采矿的,采矿权申请人应持申请书和符合要求的矿区范围图、相应的地质资料、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资质条件证明、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方案,直接到当地县级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采矿许可证。 《关于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切实加强矿山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第38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3]197) 程 序: (一)受理 1、灵宝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矿局窗口(以下简称审批中心窗口)受理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一式四套),进行资料审查。登记资料包括: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 (2)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证明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 (4)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5)开采环境影响报告表及环境部门的审批意见 (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确认意见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 (9)地质储量报告及批准认定书 2、审批中心窗口在审查中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承诺书》,收取采矿登记费。同时打印《审批清单》转矿产开发科办理。 (二)审查 1、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资格条件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规范 (3)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4)授予申请人行政许可后,是否会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 (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2、在审查中发现,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通知审批中心窗口。审批中心窗口应及时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和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力。 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审批中心窗口应及时通知有关科室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3、在审查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由所在矿区管理站配合,按下列要求进行调查或者实地查看: (1)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2)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首先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工作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 (4)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关系人提出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5)工作人员认为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验的,应当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并制作勘验情况和结果笔录。勘验情况和结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对申请采矿权涉及城建、水利、土地等部门的,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审批 1、主办人员出具初审意见,请示主管领导,进行会审。 2、主办人员汇总会审意见,填制《审批责任表》,经科长复核,主管领导审核,报局长签发。 3、经审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准予登记的,打印《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和《采矿许可证颁证通知书》、《采矿许可证》。 (四)通知 1、将《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和《采矿许可证颁证通知书》、《采矿许可证》和应送申请人的备案资料转审批中心窗口,由审批中心窗口通知申请人限期办理领证手续。 2、向矿区所在乡镇政府、其他行政机关、有关科室及矿区管理站印发《采矿许可证颁证通知书》。 (五)发证 审批中心窗口按规定收取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后,向采矿权人发放采矿许可证。 (六)公开 办理结果及时在灵宝市地质矿产局网站(网址:www.lbdk.gov.cn)发布,定期在局政务公开栏公布。 (七)整理归档,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时限:40日 二、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 依 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开采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零星分散的矿产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由县(市、区)地质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程 序: (一)受理 1、审批中心窗口受理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一式四套),进行资料审查。登记资料包括: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2)矿区范围图 (3)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矿山保有储量核实情况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 (6)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审批中心窗口在审查中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受理承诺书》,收取采矿登记费。同时打印《审批清单》转矿产开发科办理。 (二)审查 1、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资格条件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规范 (3)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4)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2、在审查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由所在矿区管理站配合,按下列要求进行调查或者实地查看: (1)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2)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首先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工作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 (4)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关系人提出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5)工作人员认为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验的,应当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并制作勘验情况和结果笔录。勘验情况和结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三)审批 1、主办人员出具初审意见,请示主管领导,进行会审。 2、主办人员汇总会审意见,填制《审批责任表》,经科长复核,主管领导审核,报局长签发。 3、经审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准予登记的,打印《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和《采矿许可证颁证通知书》、《采矿许可证》。 (四)通知 1、将《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和《采矿许可证颁证通知书》、《采矿许可证》和应送申请人的备案资料转审批中心窗口,由审批中心窗口通知申请人限期办理领证手续。 2、向矿区所在乡镇政府、其他行政机关、有关科室及矿区管理站印发《采矿许可证颁证通知书》(注明原采矿许可证收回)。 (五)发证 审批中心窗口按规定收取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后,向采矿权人发放采矿许可证。 (六)公开 办理结果及时在灵宝市地质矿产局网站(网址:www.lbdk.gov.cn)发布,定期在局政务公开栏公布。 (七)整理归档,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时限:40日 三、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 依 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程 序: (一)受理 1、审批中心窗口受理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一式四套),进行资料审查。登记资料包括: (1)矿山名称变更 A、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B、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经采矿权转让的,需提交采矿权转让审批通知书) C、矿区范围图 D、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E、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矿山范围变更登记 A、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法人公章) C、划定(扩大)矿区范围批复(缩小矿区范围不需提交) D、矿区范围图 E、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缩小的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说明) F、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审批中心窗口在审查中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承诺书》,收取采矿登记费。同时打印《审批清单》转矿产开发科办理。 (二)审查 1、矿产开发科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资格条件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4)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2、在审查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由所在矿区管理站配合,按下列要求进行调查或者实地查看: (1)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2)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首先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工作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 (4)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关系人提出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5)工作人员认为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验的,应当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并制作勘验情况和结果笔录。勘验情况和结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三)审批 1、主办人员出具初审意见,请示主管领导,进行会审。 2、主办人员汇总会审意见,填制《审批责任表》,经科长复核,主管领导审核,报局长签发。 3、经审查不予登记的,出具《不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准予登记的,打印《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和《采矿许可证颁证通知书》、《采矿许可证》。 (四)通知 1、将《准予办理采矿登记的通知》和《采矿许可证颁证通知书》、《采矿许可证》和应送申请人的备案资料转审批中心窗口,由审批中心窗口通知申请人限期办理领证手续。 2、向矿区所在乡镇政府、其他行政机关、有关科室及矿区管理站印发《采矿许可证颁证通知书》(注明原采矿许可证收回)。 (五)发证 审批中心窗口按规定收取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后,向采矿权人发放采矿许可证。 (六)公开 办理结果及时在灵宝市地质矿产局网站(网址:www.lbdk.gov.cn)发布,定期在局政务公开栏公布。 (七)整理归档,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时限:40日 四、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 依 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或者在有效期内,停办矿山而矿产资源尚未采完的,必须采取措施将资源保持在能够继续开采的状态,并事先完成下列工作: (一)编制矿山开采现状报告及实测图件; (二)按照有关规定报销所消耗的储量; (三)按照原设计实际完成相应的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第三十三条 矿山企业关闭矿山,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二)闭坑地质报告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 (三)闭坑地质报告批准后,采矿权人应当编写关闭矿山报告,报请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行业规定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 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程 序: (一)受理 1、审批中心窗口受理采矿权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资料,进行资料审查。登记资料包括: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2)经批准的闭坑地质报告 (3)已完成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恳和环境保护的相关材料及证明;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审批中心窗口在审查中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由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受理承诺书》,收取采矿登记费。同时打印《审批清单》转矿产开发科办理。 (二)审查 1、矿产开发科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的资格条件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申请材料是否真实 (4)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内容 2、在审查中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由所在矿区管理站配合,按下列要求进行调查或者实地查看: (1)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 (2)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应当首先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3)工作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 (4)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关系人提出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5)工作人员认为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验的,应当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人员参加,并制作勘验情况和结果笔录。勘验情况和结果笔录由勘验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三)审批 1、主办人员出具初审意见,请示主管领导,进行会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