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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公开指南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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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灵政办[2008]29号)要求,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灵宝市地质矿产局信息公开服务,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本政府机关自 办公地址:灵宝市地质矿产局二楼信息中心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若市政府统一调整工作时间,则以调整后时间为准)。 联系电话:0398-8853357—2323 传真号码:0398-8852585 通讯地址:灵宝市地质矿产局信息中心 邮政编码:472500 电子邮箱:lbdkxxzx@163.com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简要描述公开信息的内容。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地质矿产局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三类。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灵宝市地质矿产局信息公开包括局机关的信息公开和下属各单位的信息公开。灵宝市地质矿产局信息中心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灵宝市地质矿产局的主要信息: 1、局党委成员信息 2、机构设置信息 3、人事变动信息 4、地矿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策 5、矿产资源规划 6、采矿权审批事项、依据、程序、要件和时限 7、采矿权审批结果及公告 8、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资料 9、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10、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11、矿产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结果 12、矿产资源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13、公益性地质资料 14、日常具体工作中需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灵宝市地质矿产局门户网站。网址为:http://www.lbdk.gov.cn 2.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 (一)提出申请 填写《灵宝市地质矿产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申请表可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在灵宝市地质矿产局门户网站(www.lbdk.gov.cn)下载电子版。具体方式有三种: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并注明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和真实姓名、通讯地址。 3.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灵宝市地质矿产局门户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此申请方式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二)申请的处理 1.审查。本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申请的处理。本机关对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①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③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④不属于本机关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⑤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可提供纸质、光盘或其他介质形式的信息,并可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1.检索费。本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并通过纸张、磁盘、光盘等介质提供本机关信息的,可以按照提供信息的件数收取检索费。检索工作包含信息搜索、审查、编辑等。检索费收费标准为每件__元。 2.复制费。 复印费(含纸张):黑白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__元;A3纸每页__元。彩色复印费的收费标准为A4纸每页__元;A3纸每页__元。 打印费(含纸张):黑白打印的每页A4纸为__元,彩色打印的每页A4纸为__元。 光盘:每张__元。 3.邮寄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邮政局规定的资费标准计收。 主动公开的信息,应申请人要求所发生的复制、邮寄费用可参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灵宝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五、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电话:0398-8829132。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附件:1.灵宝市地质矿产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2.灵宝市地质矿产局依申请公开信息流程图
灵宝市地质矿产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灵宝市地质矿产局信息公开申请表
灵宝市地质矿产局依申请公开信息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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