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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程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规监察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11-22

 

一、受理

 局办公室负责受理以下五种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线索:

1、受害人控告。

2、群众举报。

3、有关组织移送。

4、上级机关交办。

5、局属各单位在行政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受理举报后,由办公室立即将有关材料附文签报送主管副局长,主管副局长安排有关工作人员对举报人制作受理笔录,详细记录举报人的姓名、职务、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以及所举报事实的基本情况。

二、审查

1、主管副局长接到办公室报送的有关材料后,批示相关业务科室进行依法审查。

2、业务科室依法审查应完成以下工作:

①调查有关当事人、证人和其他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

②进行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③认为需要对有关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的,可以指派,聘请具有资质的单位鉴定,并提交鉴定报告;

④制作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线索审查报告。

3、审查工作完成后,由业务科室提请,主管副局长同意并上报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业务科室填写《地矿局行政执法案件审查移交表》将全部资料移交法规监察科;决定不予立案的,由业务科室以局名义对提供案件线索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书面答复;决定移交其它部门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移交。

三、立案

1、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由法规监察科制作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案件立案审批表,主管执法的副局长签批后依法查处;

2、凡是立案的,必须在立案之日起七日之内,向三门峡国土资源局备案。

3、立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案件当事人。

四、调查取证

1、案件承办人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2、调查取证必须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3、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①调查有关当事人、证人和其他人员,并制作《调查笔录》;

②现场勘验:包括提取实物、样本,拍照,录象,测试分析,实际测量,绘图及其他现场工作。勘验过程和结果应当制作《现场勘验记录》。

③技术鉴定:调查人员认为需要对专门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要向主管执法的副局长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向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提交委托书,并配合其完成技术鉴定工作;技术鉴定工作完成后,受委托进行鉴定的单位应向我局提交技术鉴定报告。

5、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发现矿业违法行为仍在继续时,应当制作《制止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通知书》,报请主管执法的副局长签发后向违法行为人下发。

6、案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完成后,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制作《调查报告》,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作《处理审批表》,交法制审核人进行法制审核。

7、调查取证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长调查时间的,要报请主管执法的副局长批准。

五、处理审批

主管执法的副局长在接到《调查报告》、《处理审批表》和法制审核意见后,应当根据有关材料,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如下处理:

①证据不足的,发回案件承办人补充调查;

②超越我局职权范围的,提交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研究移交事项;

③不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或已过追诉时效的,决定不予处罚;由办公室以局名义向提供案件线索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书面答复;

④证据充分确凿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交法规监察科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

六、处罚告知

1、法规监察科接到批示,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报主管执法的副局长批准后,向当事人送达;同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其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承办人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2、当事人提出了疑义或新的情况,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定性或处罚,案件承办人应当对其进行复核。确实存在问题的,重新调查取证。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人应当立即书面告知主管执法的副局长;主管执法的副局长应当提交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听证事宜。

5、听证的举行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土资源听证办法》的规定执行。

6、听证完成后,应做出如下决议:

①证据不足的,发回案件承办人补充调查;

②不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或已过追诉时效的,决定不于处罚;由办公室以局名义对提供案件线索的单位或个人进行书面答复;

③证据充分确凿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决定进行行政处罚。

七、处罚

1、依照以前程序,凡是要进行处罚的,由主管执法的副局长提交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决定。

2、法规监察科根据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提交局长签发。

3、法规监察科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签字盖章。

4、法规监察科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八、执行

1、当事人提起复议或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但上级部门或人民法院要求停止的除外。

2、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罚决定的,罚没物品应按规定上缴财政。罚款应于两日内打入财政专户。

3、自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时,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法规监察科应当向主管执法的副局长提出移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主管执法的副局长应提交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审批。

九、备案

处罚事项执行完毕,法规监察科应当在七日内制作结案报告,并将结案报告副本经主管执法的副局长签字后,向三门峡国土资源局备案。

重大案件结案报告副本要向国土资源部备案。

十、存档

法规监察科将涉案材料装订成册,制作《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案卷》交局档案室保存。

十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因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由法规监察科代表我局参加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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