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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扎实布署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专项督察工作 |
| 作者:朱玉玲 工作动态来源:储量勘查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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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巩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对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专项督察,根据豫国土资发[2008]81号文件精神,我局及时下发了《关于开展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专项督察工作的通知》,对督察内容进行了要求,主要有: 1、探矿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勘查施工方案投入资金。 2、勘查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勘查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是否按工期完成规定的实物工作量。 3、探矿权人是否存在以采代探、越界勘查、非法转让等违法违规行为。 4、探矿权人是否按时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是否按时报送有关报表,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等。 5、探矿权人是否存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后满6个月未开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情况。 6、探矿权人是否按时参加探矿权年度检查,年检是否合格。 7、承担施工的勘查单位资质是否与承担的勘查项目要求相一致。 8、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提交的报表、报告等各种资料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9、探矿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以及处理结果。 督察将从2008年6月起至12月,分探矿权人自查、灵宝市地矿局检查、三门峡市国土资源局抽查、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四个阶段进行,对探矿权人不能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严重违法违规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本次专项督察结果,将作为2008年度探矿权年检的重要依据。省厅将对检查验收情况进行通报,并将各省辖市、县(市)对开展探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专项督察工作情况列为2008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专项督察工作不力的省辖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将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储量勘查科 2008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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