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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三月矿法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 ||||||||||||||||||||||||||||||||||||||||||||||||||||||||||
| 作者:佚名 工作动态来源:法规监察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2-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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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为庆祝《矿产资源法》颁布22周年,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矿产资源法律意识,增强全市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矿业权人的法律素质,为我市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月份我局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矿法宣传要坚持“三个面向”,做到“四个结合”。“三个面向”即:面向各级领导干部,面向各矿业权人,面向广大群众。“四个结合”即:集中宣传和平时宣传相结合、法条宣传和以案说法相结合、向上宣传和向下宣传相结合、对内宣传和对外宣传相结合。 二、宣传内容 1、相关法律法规 《宪法》、《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2、地矿行政管理业务知识 重点宣传地矿行政管理业务的办理程序、期限等。 三、宣传形式 (1)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对矿法宣传活动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在灵宝电视台播放宣传标语,在《金城灵宝》登载矿法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等。 (2)把矿法宣传与全市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相结合,加强对矿业权人、矿区村干部、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宣传。 (3)在局网站(www.lbdk.gov.cn)、灵宝地矿法规科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lbdkfgk)上登载矿产资源法律知识和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案例;并在灵宝地矿法规科的博客上设立网络矿法咨询平台,常年提供矿法咨询。 (4)在市区函谷路、各主要矿区悬挂宣传横幅。 (5)在城区、矿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散发宣传单,出动宣传车,在人员集中地设置咨询台、展出宣传版面进行宣传。 (6)各矿产资源管理所要结合各所实际情况创新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积极动员并督促辖区各矿业权人开展宣传。 四、组织领导 局成立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樊革民 副组长:王占民 沈亚明 成 员:张俊民 马建峰 刘永胜 赵少伟 李社科 薛群龙 许辉胜 胡 刚 李创宽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监察科,王占民兼任办公室主任。 活动期间,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将逐单位对宣传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行动迟缓、落实不力的单位将进行通报批评,对于各种好的做法将及时表扬交流。各单位要在3月30日前,将本次活动的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局法规监察科。 附件1:具体活动安排及责任分工 附件2:宣传横幅及标语内容
灵宝市地质矿产局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具体活动安排及责任分工
附件2:宣传横幅及标语内容 1、庆祝《矿产资源法》颁布22周年 2、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保护资源、保障发展、维护权益、服务社会 4、依法行政、执法为民 5、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 6、实施资源整合 促进矿业发展 7、加快资源整合步伐 实现矿权合理配置 8、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9、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矿产资源 10、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 11、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12、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 13、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 14、探矿权人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15、合理开发 有效保护 依法行政 服务经济 16、禁止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17、地质灾害防治坚持“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18、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9、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严禁采矿、削坡、炸石等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20、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2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22、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3、动员全社会力量 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24、加强地质灾害防治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25、依法行政 构建法治文明和谐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