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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法规监察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8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是指在我国目前和今后的一定时期内,由现行的和即将制订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所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用来科学地、系统地规范与调整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和行为规范的有机统一体。

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一个动态的结构。它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变化。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按效力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宪法, 矿产资源管理单行法律, 矿产资源管理法规,矿产资源管理规章。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其内容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包括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其他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它相抵触,矿产资源立法要受宪法的指导。宪法中对我国矿产资源的产权关系和利用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矿产资源立法的基本依据。

二、矿产资源管理单行法律

矿产资源单行法律是指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以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有关矿产资源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它们对矿产资源的具体管理制度、开发利用制度及治理保护制度都作了规定,是我国对矿产资源进行依法管理的主要依据。

三、矿产资源管理法规

矿产资源管理法规包括两部分:一是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实施细则,以及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低于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采矿权探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二是地方法规,即地方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依照宪法、法律所制定的有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如《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等。

四、矿产资源管理规章

矿产资源管理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

1、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发布的有关矿产资源管理的命令、决定,其效力低于行政法规,它规范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日常活动中的具体行为,如《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办法》、《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等。

2、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也不得与部门规章相冲突,如《河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河南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

除上述内容外,从完善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体系讲,还应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对矿产资源法律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等文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不同层次的矿产资源管理法规构成了我国矿产资源的法律体系,为我国矿产资源的法制管理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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