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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政〔2007〕2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 |
| 作者:佚名 专题来源:矿产开发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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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市营以上各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17号)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三政〔2007〕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近年来,我市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和三门峡市政府部署,深入开展黄金资源整合工作,坚持“治乱、治散、治本”一齐抓,严厉打击无证采矿、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初步建立了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但是,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越界采矿、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等违法违规行为在个别地区时有发生;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水平不高、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紧张;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任务还十分繁重。各乡镇、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以整顿促整合,以整合促规范,以规范促发展,标本兼治,全面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动全市矿业工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矿产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进一步加大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力度 (一)继续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违规行为 1、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活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由政府组织、地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强化动态巡查,构筑防范体系。对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行为,必须立即收缴炸药、拘留人员、没收设备、切断电源、吊(注)销有关执证照、严肃查处失职渎职人员。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2、严厉打击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等违法矿业行为。对以采代探行为,按无证采矿依法查处。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圈而不探或达不到最低勘查投入、严重超层越界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的,要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不再办理矿业权延续、变更等登记手续。探矿权人连续2年达不到最低勘查投入,采矿权人1年之内2次超层越界开采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凡被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矿业权人,2年内不得申请矿业权。凡在储量核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矿业权人、中介机构和有关单位,一经发现,要追究有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业资质。 3、坚定不移地做好关闭矿山工作。对在矿产资源规划设定的禁采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和铁路、公路沿线规定范围内开采的矿山,或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条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矿山以及市政府确定关闭的矿山企业,一律予以关闭。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非法矿山的关闭标准,切实关闭到位。 4、加大各类矿业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继续实行矿区动态巡查制度、矿区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制度,对违法矿业活动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早报告,该立案查处的要及时立案查处。触犯刑法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要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 (二)继续集中整治重点地区、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开发秩序 我市是省整规办确定的33个重点整治地区之一。金矿区作为国家确定的重点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对金矿区要实行重点管理,严格矿业权审批,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避免资源破坏和浪费。对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的开发管理,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热水矿泉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107号)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清理整顿证照不全等违规开采行为,规范审批管理,保持健康有序的开发秩序。 (三)深入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 1、继续深化黄金资源整合工作。《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九部委)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河南省矿产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意见》(豫资源整合〔2007〕1号)等一系列重要文件,进一步明确了矿产资源整合管理的目标和要求。黄金资源整合是我市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要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照《灵宝市黄金资源整合规划方案》,进一步巩固资源整合成果,全面完成第一阶段黄金资源整合任务。黄金股份公司、金源矿业公司等优势骨干企业要完成相邻矿区合并,实施生产系统技术改造,提升采选技术水平,有效改善矿区环境。要继续坚持政府组织推进、企业平等协商、利益合理划分、依法规范管理,促进做大做强做优的原则,采取兼并、收购、入股等形式,做到成熟一个,整合一个,最终达到全面整合的目的,从根本上解决小秦岭金矿区矿山开发布局不合理、矿业权设置“多、小、散”和矿山企业多、产业化集中度低等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长治久安。 2、强力实施区外开发战略。坚持“立足国内、面向全球”资源战略,在加强小秦岭金矿区深部及外围勘查的基础上,鼓励优势骨干企业和相关民营矿业企业坚定地走出去,采取合作、收购、兼并、入股等形式,迅速扩大资源储备。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通过资源整合和推广先进适用的采、选、冶技术,提高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围绕金、银、铜、铅矿资源,开展精、细、深加工,科学制定加工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拉长产业链条,着力建设新型有色金属冶炼和加工基地;围绕低品位金矿资源,开展低品位金矿、共伴生矿产和尾矿资源综合评价和开发利用研究,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继续做大做强硫铁化工产业,建设矿业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打造中西部地区最大的硫铁化工基地。 (四)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行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企业设立、项目核准、矿业权审批、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规范。要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予以废止,纠正越权审批、以矿产资源开发的名义招商引资、配置矿产资源等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及徇私舞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或支持非法采矿等行为。 三、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矿产资源开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一)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组织编制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开展重要矿产资源开发现状、困境和对策的调查研究,建立矿业经济运行形势分析制度,建立灵宝优势矿产资源配置规则,增强政府对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积极做好粘土矿等乙类矿产的采矿权设置方案,经批准后实施。依据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按照市场机制,有计划地向社会投放矿业权,实现规范勘查、有序开发。 (二)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出让力度 大力完善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出让矿业权。对无风险和不需勘查即可开采的矿产资源,如石灰岩、泥页岩,建筑用石料、石英砂、河砂,砖瓦用粘土等矿种不再设置探矿权,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新立采矿权符合竞争方式规定的,全部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按照规定协议出让的矿业权价款不得低于同等条件下的市场价。 (三)加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 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现有矿山企业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切实履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废弃矿山和老矿山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多渠道融资方式,运用市场机制增加治理投入,加快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 (四)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责任制 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以矿业权人为对象,以矿业权管理为核心,以检查矿业权人义务履行情况、勘查设计方案、开发利用方案及储量动态监测等实施情况为主要内容,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适应矿产资源开发监管任务要求的矿产资源监察队伍。逐步形成定期年度检查,面上动态巡查,重点实地督察,举报及时核查,任务明确、责任到人的监管责任体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健全整顿和规范工作责任制,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抓好工作部署、组织指导、检查督促、总结报告等环节。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将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措施,明确责任,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要具体抓,细化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如期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各项任务。 (二)加强协作,联合执法 地矿、公安、监察、安监、环保、工商、水利、电业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检查和执法制度。地矿、公安、电力等部门要切实围绕矿产品调运、爆炸物品供应和矿山动力用电加强协作,对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围剿打击;地矿、安监、环保、工商、水利等部门要围绕矿产资源行政许可加强衔接,既要保证矿产资源开发方案评审、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营业执照办理审查质量,又要注意规范程序、限时办结,提高行政许可效率,达到既支持资源开发,又保护环境、保障安全的目的。对整顿与规范期间发生的违法案件要从重处罚,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重大案件查处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监管,加强防范 各有关乡镇、各矿业权人要结合实际,建立监管责任网络,落实监管责任,共同制约和打击各类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为。各有关乡镇要加强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保护工作,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重点加强矿区以外区域监管,有条件的乡镇,可在村(组)设立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协管员,充分发挥基层协管员的作用,发现违法矿业行为,及时上报;各矿业权人对本矿区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负总责,成立专门机构对矿区进行经常性动态巡查,发现违法矿业行为,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因违法矿业行为导致责任事故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完善制度,创新机制 要不断总结整顿和规范工作经验,完善和加强制度建设,探索治本之策,建立维护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效机制。要大力发展矿业权、矿业资本、矿产品等要素市场,加强政策引导,培育市场主体,推进有偿使用,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要完善管理制度,加强资源管理,建立适应市场规则的矿业开发新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监管工作高效、规范运行,推进灵宝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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